據新華社電 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能源局近日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要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評工作。
通知提出,根據《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發電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垃圾焚燒爐建設及其運行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或規范;使用的垃圾數量及品質必須有保證。現階段,采用流化床焚燒爐處理生活垃圾作為生物質發電項目申報的,其摻燒常規燃料質量應控制在入爐總質量的20%以下。其他新建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原則上不得摻燒常規燃料。國家鼓勵對常規火電項目進行摻燒生物質的技術改造,當生物質摻燒量按照質量換算低于80%時,應按照常規火電項目進行管理。
通知要求,在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工作中,應切實做好生物質發電項目的選址和論證工作;做好污染預防、廠址周邊環境保護和規劃控制工作,應根據污染物排放情況,明確合理的防護距離要求,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防止對周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不利影響;結合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發展現狀,明確嚴格的污染物治理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采用農林生物質、生活垃圾等作為原燃料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必須考慮原燃料收集、運輸、貯存環節的環境影響;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工作,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必須考慮風險事故情況下的環境影響,督促企業落實風險防范應急預案,杜絕污染事故發生。《中國質量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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