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炎、殺菌、去痘……這些暗示或明示醫療作用的語言,今后將禁止出現在包括牙膏在內的化妝品標識上。《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下月起將正式生效,但原定的執法查處期則因故從今年9月1日推遲到明年10月1日開始,屆時,違規者將被處以最高一萬元罰款。
據介紹,國家質檢總局早在去年8月27日就出臺了《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并定于下月起正式施行。但考慮到目前部分化妝品生產企業仍有一定數量的化妝品包裝庫存,為節約資源,避免和減少不必要的浪費,國家質檢總局最近發出通知,決定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加工的化妝品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包裝標識。自2009年10月1日起,質監部門將對不符合《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的化妝品進行依法查處。這意味原本下月起開始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執法查處期從今年9月1日推遲到明年10月1日。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將化妝品定義為“以涂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于人體(皮膚、毛發、指趾甲、口唇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化、修飾和改變外觀或修正人體氣味,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產品”,這就意味著牙膏、沐浴露等市民日常用品也將被列入化妝品行列。
據悉,一旦《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化妝品標識中將不能出現含糊標注,必須標注化妝品全成分表,所有化妝品不得明示、暗示醫療作用。《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實施后,包括牙膏在內的化妝品,打擦邊球宣傳醫療效果的廣告將得到有效控制。此外,一旦消費者在使用化妝品的過程中,出現過敏或不適的現象,相關部門便可以對照成分表,調查是否存在導致副作用的成分存在,以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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