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建中
奧運期間,越來越多的商家打起了奧運促銷牌。比如某某企業祝賀奧運會成功、生產出售有奧運口號的文化衫或帽子、以“五環”作為菜名等等,打“擦邊球”將自己和奧運“嫁接”,讓人誤以為他們是奧運的合作商。而這些都是違反了國務院第345號文件《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5號文件《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有關條款規定的侵權行為,理應清除。
一項統計顯示,2004年至2007年9月,全國工商機關共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件1357起,涉案金額達1693萬元,罰款1072萬元。進入2008年以來,據權威人士透露,奧運隱性廣告違法案件,也時有發生。
奧運隱性廣告的泛濫成災,其本質在于,部分企業不顧游戲規則,故意與奧運“沾親帶故”,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其實,隱性廣告行為不僅觸犯了奧運知識產權,有悖奧林匹克“公平公正”的競爭精髓,也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企業品牌創造,阻礙技術自主創新。
誰都知道,奧運市場是塊大蛋糕,而奧運期間的廣告宣傳更是比黃金還珍貴,利用這個機會提高產品的曝光率從而提升品牌形象也一直是商家們的夢想。但是,由于贊助商名額有限,能與奧運“聯姻”并獲得相應營銷權的企業注定只是少數。不得已,這些無緣奧運的企業往往會想出一些所謂“非奧運營銷”手段,試圖通過打“擦邊球”來搭上奧運快車。
我國《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國家和政府也相繼出臺了很多法律法規,來最大限度地保護奧運知識產權。如今年5月份,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廣告協會共同發出《防范奧運隱性市場廣告行為倡議書》,但是,由于相關立法缺乏操作性,規定過于粗放,沒有剛性懲罰措施,奧運隱性廣告至今還未有消停的跡象。
因此,筆者覺得,要清除奧運隱性廣告,一方面,國家應立即出臺相應剛性配套措施,對奧運隱性廣告采取綜合措施整頓報刊、雜志、電臺、廣播、互聯網等傳媒的廣告行為,從平臺上給予“斷后”;與此同時,要建立奧運會期間隱性侵權行為的應急機制,以便在最短的時間內,依法查處侵權行為。此外,政府相關部門要形成長期打擊合力,以便在“后奧運”時期保護相關知識產權,維護奧運合作商家的合法利益。
日前,國家廣電總局針對各電視臺競相在娛樂節目名稱中使用“奧運”字眼,下發通知要求予以整頓。近期熱播的湖南衛視競技節目《奧運向前沖》8月4日也正式更名為《快樂向前沖》。這不但維護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形象。
《中國質量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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