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卡購物不成 消費者氣而告狀
法院判令購物卡指定商家為持卡人提供與卡面等值消費
□ 本報記者 曾祥素
持購物卡到指定商場消費卻未成功, 北京消費者李先生將商場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判決支持了消費者要求商場提供卡內等值消費的訴求。
李先生訴稱,自己有一張面值人民幣1000元的安世通達公司發售的蓮花卡,指定消費場所為百盛學院路店,有效期為2007年6月30日前。2007年6月30日,他去百盛公司消費,被店方告知此卡有錢但消費不了,原因是支付系統出了問題,讓他過幾天去解決。隨后,李先生給安世通達公司打電話,被告知此卡已升級,須到公司換卡并從換卡之日起15日內消費完。
李先生由于抽不出時間去換卡,一直到2008年1月8日百盛公司學院路店登報申明停業才想起此事。他多次找百盛公司、安世通達公司要求解決問題,但雙方相互推諉。為此,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百盛公司、安世通達公司提供1000元消費卡,賠償誤工損失800元。
百盛公司辯稱,蓮花卡款項由安世通達公司收取,消費者持卡消費后,由安世通達公司定期將款項支付給自己。故本案中,蓮花卡的預付金及卡內的余額也由安世通達公司收取,應由安世通達公司負責返還李先生。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安世通達公司則認為,據李先生所稱是在卡到期的截至日到百盛公司消費的,當時百盛公司應該給李先生換卡。公司無權更換百盛公司的卡,百盛公司有固定的IC卡號段,所需要更換的磁條卡,均是很早就給百盛公司的。公司與百盛公司已約定,若IC卡更換為磁條卡,由百盛公司發傳真告知號碼及更換的磁條卡號碼,公司將余款轉入新磁條卡。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李先生持有蓮花卡一張,該卡明確寫明可消費的場所為百盛公司,故李先生與百盛公司間已形成特定的消費服務合同關系。作為消費者,李先生的義務即是在消費日到期前赴百盛公司消費,否則,將承擔蓮花卡過期作廢的后果。作為百盛公司,則負有為持卡人提供與指定消費金額價值相等的商品或服務的義務。現李先生因二被告拒不提供相應價值的服務而訴至法院。訴訟中,李先生提供了蓮花卡以及百盛公司員工手寫字條一張,證明在蓮花卡到期日前其曾到百盛公司,但因蓮花卡需要更換,系統存在問題而未能消費。安世通達公司在庭審中亦認可蓮花卡磁條需要更換,且更換事宜應由百盛公司進行,證明字條中所反映情況客觀存在;百盛公司雖認為字條非本單位人員所寫,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李先生作為消費者,已經盡到基本的舉證義務,二被告主張李先生持有的蓮花卡已過期的抗辯意見因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故法院不予采信。現因百盛公司已歇業,導致李先生所持蓮花卡無法得到相應服務,李先生起訴要求百盛公司提供與蓮花卡面值人民幣1000元等值的消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支持。訴訟中,李先生未能提供購買蓮花卡的發票,不能證明其與安世通達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故李先生要求安世通達公司承擔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李先生要求賠償誤工損失,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故法院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令百盛公司為李先生提供蓮花卡面值人民幣1000元等值消費;駁回了李先生要求安世通達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中國質量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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