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免檢證書的企業在免檢有效期內,可以自愿將免檢標志標示在獲準免檢的產品或者其銘牌、包裝物、使用說明書、質量合格證上,免檢標志下方應當標出免檢證書編號、批準免檢的時間及有效期。
編輯同志:
您好!
我們是一家面粉生產企業,2005年12月獲得國家免檢資格,今年免檢有效期滿重新申報。目前,企業在面粉包裝袋使用免檢標志方面遇到了一些問題,請予幫助解答。
過去,我們企業按照規定在包裝袋上使用免檢標志時標注了有效期和證書編號,但由于市場變化以及對印制包裝袋的數量預測不足,在免檢有效期滿后,剩余了大量包裝袋不能使用,給企業帶來較大浪費。為避免這種浪費,我們希望在印制包裝袋的免檢標志時不標注有效期和證書編號,以解決長期使用的問題。這樣做是否可行?
某免檢企業負責人 楊先生
楊先生:
我們就您提出的問題,向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國家免檢工作負責部門進行咨詢,得到如下答復:
根據《產品質量國家免檢工作規范》規定“獲得免檢證書的企業在免檢有效期內,可以自愿將免檢標志標示在獲準免檢的產品或者其銘牌、包裝物、使用說明書、質量合格證上,免檢標志下方應當標出免檢證書編號、批準免檢的時間及有效期。”“產品免檢有效期滿重新申報的企業,可以在申報期間繼續使用免檢標志。”“未提出重新申報免檢的企業,免檢有效期滿后不再具有免檢資格,其有關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免檢標志。
考慮到免檢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為避免企業生產的產品包裝浪費,《產品質量國家免檢工作規范》也就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即“再次獲得免檢資格的企業,自國家質檢總局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免檢標志。6個月后,必須使用新的有效期內的免檢標志。”也就是說,如果貴企業在今年重新申請獲得免檢資格后,原來按規定印制的帶有免檢標志的包裝可以繼續使用6個月,6個月后必須使用標注免檢標志及新的免檢有效期和證書編號的包裝。同時,建議貴企業在印制包裝時充分考慮企業生產經營和市場形勢變化的實際情況,盡可能避免造成包裝浪費。
另外,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國家免檢工作部門認為,各地質監局和其他相關執法部門,在生產流通領域針對免檢標志開展執法檢查中,應遵循監管與服務并舉的工作原則,對經核實確屬國家免檢產品的,在使用免檢標志時標注的有效期和證書編號存在的不規范行為,要以督促整改為主要手段,而不應簡單地采取罰款的措施處理,增加企業負擔。國家免檢企業要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自覺維護免檢制度權威性和國家免檢企業形象,規范使用免檢標志和有關標注,避免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引起不必要的投訴。
產品質量報告編輯 劉伊婷
《中國質量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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