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汽車在行駛過程中輪胎突然爆炸,導致飛出的石子砸傷路人,由此引發的賠償責任應該如何界定?
2006年2月16日,王某所雇司機馬某駕駛王某所有的大貨車,行駛至北京密云縣巨各莊鎮金山子路口時,大貨車前輪胎突然爆炸,濺起的飛石砸在路邊齊某的左腿上。經診斷,齊某左股骨踝上骨折。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密云縣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司機馬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就經濟賠償問題,齊某訴于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7萬余元。
分 析
一審法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因王某的車輛輪胎突然爆裂后飛出的石子砸在齊某身體上,造成齊某在此次事故中受傷,密云縣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王某的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法院予以確認。王某理應賠償齊某因此而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故判決王某賠償齊某醫療費5萬余元,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法醫鑒定費、護理人員住宿費、傷殘賠償金、醫療器具費、醫療用品、衣服損失、取內固定物(二次手術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4萬余元。
判決后,王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認為一審賠償金額過高,要求二審法院改判。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由此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本案中,因王某所雇司機駕駛的車輛輪胎爆裂以致飛起的石子將齊某砸傷,王某作為雇主,理應賠償齊某因此而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且大貨車輪胎爆胎,與王某對車輛檢查不周、管理失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于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經對齊某的各項損失逐一核查后,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中國質量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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