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女士近日致電中國質量新聞網,講述了她使用丁家宜防曬護膚品所帶來的誤會和尷尬,希望通過媒體給進入夏季使用防曬用品的姐妹提個醒,使用這類產品要當心。
據王女士介紹,她是去年夏天從住家附近的物美賣場購買了一款“丁家宜美白防曬乳液”,含量標注為50克。王女士去年用了差不多有三分之一,前一段時間又拿出來接著用了。但令王女士奇怪的是,就在她涂抹了這個產品后,自己的臉上出現了嚴重的過敏,臉頰上長出一片片的紅斑狀疹子,并伴有刺癢。
王女士馬上想到了剛用到的丁家宜防曬乳,擔心是否是用了過期的產品。但王女士拿過那瓶“丁家宜美白防曬乳液”,上下左右看包裝,卻沒有找到這個產品的生產日期,也找不到該瓶產品的保質期。這位細心的王女士又找出自己平時使用的幾款化妝品,都能很清晰地看到那些產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等標注。據王女士說,她使用丁家宜產品出現過敏情況后,曾撥打了丁家宜800-828-2150的熱線電話,隨后,該公司北京銷售公司就派人來察看了產品包裝和消費者的過敏癥狀,確認包裝為自己公司的產品。王女士向廠家提出希望能得到賠償,理由是:因為產品未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可能是導致消費者使用過期產品而過敏的一個原因。王女士告訴記者,她提出的“一賠二”的要求,也包括希望廠家引起對產品標識方面的重視。但該公司北京銷售部門表示,這個要求不能接受。
記者從這位消費者送來的產品包裝上證實了該產品標注上的缺失項。隨后,記者聯系了丁家宜蘇州工業園區的客戶服務部。該客服人員在電話中表示,本公司產品的包裝標識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同時再次表明了公司的態度。
丁家宜的客服人員說的相關規定是什么呢?記者查閱到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并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這個《規定》明確所稱化妝品是指以涂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于人體(皮膚、毛發、指趾甲、口唇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化、修飾和改變外觀,或者修正人體氣味,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產品;所稱化妝品標識是指用以表示化妝品名稱、品質、功效、使用方法、生產和銷售者信息等有關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顯然,王女士購買和使用的“丁家宜美白防曬乳液”屬于這個規定管理的范疇。該《規定》第十條明確“化妝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化妝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這個《規定》第十五條特別說明:“凡使用或者保存不當容易造成化妝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妝品、適用于兒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妝品,必須標注注意事項、中文警示說明,以及滿足保質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儲存條件等。”但記者看到丁家宜這款產品的瓶體包裝上除標注了“用后如有不適,請暫停使用或咨詢”字樣外,沒有對該產品儲存條件等有任何提示。
對此,丁家宜蘇州工業園區的客服人員解釋說,本品的外包裝上都寫明了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按企業的規定,內包裝(也就是盛裝乳液的瓶體)可以不標注。而記者在《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中看到,該《規定》第十八條要求“化妝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化妝品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化妝品有說明書的應當隨附于產品最小銷售單元(包裝)內。”也許,這位客服人員是想向記者表達這樣一層意思,即這款產品的內包裝體積比較小。然而,對于化妝品包裝體積大小應如何標注的問題,《規定》要求“化妝品包裝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凈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標識可以僅標注化妝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產品有其他相關說明性資料的,其他應當標注的內容可以標注在說明性資料上。”消費者留存在記者手邊的丁家宜這款產品的含量為50克,在化妝品中名顯屬于中型體積。而且在這個瓶體上,該廠家印有“活性防曬技術、親膚性配方”等內容,足有400個字,就惟獨沒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在記者聯系過丁家宜蘇州客服后,丁家宜公司北京銷售部門一位姓姜的經理給中國質量新聞網打來電話,通報了該公司與王女士進一步溝通的結果。這位姜經理告訴記者,由于消費者無法提供去年購買該產品的憑證、外包裝,而且王女士已經用去該瓶中產品超過四分之一,對于消費者提出的賠償條件,他們丁家宜公司的底線只能是“一賠一”。
對于丁家宜方面的原則,王女士對記者表示不再謀求廠家的賠償了。只是通過這件事,希望再選購化妝品時,仔細看好內包裝的有關標注,應該選購那些標注完整、清楚,包括有提示、警示的產品,特別是在存放一段時間后再使用前確認。這位消費者還以自己的經歷一再強調保留小票的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