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加拿大宣布修訂《危險產品法》中有關嬰兒床和搖籃的安全要求,該新規從嬰兒床產品安全結構、側面強度及警告聲明等幾方面強化了嬰兒床安全性能,覆蓋的產品范圍涉及除“織物制成或軟質側邊的便攜式嬰兒床”以外的所有“嬰兒床和搖籃”,對不符合技術新規的產品,將被禁止在加拿大進行廣告宣傳、銷售和進口。
新規要求如下:一是安全結構方面要求嬰兒床的設計不能有嬰兒可以踩踏、攀爬的突出部位,以避免嬰兒因攀爬而跌傷,同時提出加拿大本國的嬰兒床角柱的安全要求與美國保持一致;二是側面強度方面要求統一便攜式嬰兒床與標準嬰兒床側邊高度和性能要求,其中便攜式嬰兒床側邊高度將與標準嬰兒床一致,從原來的560毫米增加到660毫米;三是警告聲明方面要求納入關于床邊紗帳繩、可移動側欄和可替代部件的安全警示聲明,有效提高家長的警覺性和杜絕兒童窒息和摔傷等危害。
該新規的施行將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企業的檢測費等出口成本,造成企業利潤下滑。
相關企業要采取措施積極應對:一是在設計上加以改進,去除能夠使兒童爬出嬰兒床,并且跌落到地上的,具有傷害危險的攀爬立足點,無銳角,并明確孔、開口和間隙,邊緣、點、角的結構尺寸及側板的強度、穩定性符合進口國要求;二是生產過程中需按照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選擇經過嚴格的干燥、殺菌、滅蟲處理的天然安全材料,并確保繩索、小零件、可移動部件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警告語的要求充分反映嬰兒床的使用特點;三是出口時,應請進口商明確驗收產品所依據的全部技術法規和標準,以免因要求含混導致貨品不符合最終用戶的要求,引起索賠、產品召回,甚至卡關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