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通過《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從落實企業責任、強化各部門監管、增強制度可操作性3個方面保證嚴格實施
新華社記者( 徐 博)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我國近日通過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從落實企業責任、強化各部門監管、增強制度可操作性3個方面,保證《食品安全法》嚴格實施。
為了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中原料、生產關鍵環節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食品安全法》已詳細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進貨索證索票義務的基礎上,條例補充規定,食品批發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或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為了促使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切實承擔起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條例還特別明確了縣級、市級政府統一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職責,規定縣級政府應當統一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
同時,條例進一步細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職責規定,明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衛生部會同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由衛生部會同農業部、質檢總局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衛生部負責組織,食品安全標準實施情況的跟蹤評價工作由省級以上衛生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質檢等部門負責。
為了確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準確執行,條例對《食品安全法》中較為原則的制度作了具體規定。條例明確,在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等情況下,應當啟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圍。條例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