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各級質監部門執法打假督察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執行力,國家質檢總局制定出臺了《質量技術監督執法打假督察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11條措施,確保各項執法打假重點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辦法》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監局要根據每年執法打假重點工作部署和重點案件的查辦,組織開展督察工作。重點對4項工作組織開展督察:一是專項執法打假工作。重點督察有關工作任務、工作措施和要求是否得到落實、解決突出問題的工作是否取得應有成效等。二是區域整治。重點督察有關地方質監局是否結合實際,認真落實國家質檢總局《關于深入開展區域性產品質量問題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確定的重點區域開展集中整治活動。區域性產品質量問題是否得到改善,產品質量總體水平是否得到提高等。三是案件查辦。重點督察大案要案尤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的查辦情況。督察案件的查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嚴格執行案件移送規定、是否認真貫徹寬嚴適度的懲罰要求、大案要案是否向上級質監局和地方政府及時報告、跨區域案件是否及時通報有關地區協查、舉報案件的查辦結果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反饋、辦案人員是否嚴格遵守執法人員管理規定等。四是要重點督察上級交辦事項的處理、執法打假各項工作制度的執行、重要信息報告等工作落實情況。
《辦法》規定,對督察發現的重大問題,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監局要督促有關地方質監部門重點解決,并根據需要向有關地方政府通報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對執法打假重點工作長期沒有成效、重點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上級工作部署不落實的質檢部門要提出通報批評。問題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提請監察部門聯合督察,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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