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首部《煙花爆竹標志》強制性國標。按規定,煙花爆竹須根據不同類別標注燃放說明及“禁忌”。
標準規定,煙花爆竹標志的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不應標注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同類產品等內容;標志內容不應與包裝物分離。
煙花爆竹銷售包裝標志內容須包括:產品名稱、安全警示語和燃放說明等。
其中,產品名稱應標在醒目位置;產品級別字體不得小于四號字,且對比色度清晰;生產日期標注應采用加蓋生產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脫落的不干膠等加貼方法,不得篡改。同時,必須標明“在某某年某某月之前燃放”。
燃放安全區域標注應與不同產品級別相對應,如“燃放安全區域:(B級:25米;C級:5米;D級:1米)以外”。
同時,還強制性要求,必須根據產品有可能出現的危險,標注安全警示語。
內容包括:嚴禁在高層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帶燃放;此外,還應包括:嚴禁酒后燃放等。
據悉,該標準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煙花爆竹須根據類別標注燃放說明
吐珠類:不允許手持,燃放時發射口不允許對準人、易燃物質和障礙物等;將產品固定好,發射口垂直向上,插地產品應將吐珠底塞端牢固地插在地上;
線香類:燃放時不要觸摸非手持部分,小心燙手;避免燃放時產生的火花接近衣服或其他易燃物質;一次只能點燃一根產品;
摩擦類的拉炮:燃放時不允許靠近臉,用手拉拉線;
爆竹類:燃放時不允許放在口袋里,發現引線熄滅,不允許再去對同一引線點火;應放在地上燃放,不允許在密閉盒子中燃放;對于結鞭爆竹要求:燃放時不允許將單個爆竹扯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