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法制辦9月6日公布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將建立醫療器械產品召回制度,生產企業發現醫療器械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立即召回。
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醫療器械不符合醫療器械國家標準、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醫療器械,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發布相關信息。
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發現其經營的醫療器械不符合醫療器械國家標準、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企業、使用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對召回的醫療器械采取補救、銷毀等措施,并將醫療器械召回和處理情況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根據征求意見稿,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未依照規定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