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質量法制 建設質量強國
——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施行20周年
支樹平
1993年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誕生,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來,這部集行政和民事調節于一身、具有中國特色的質量法,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特別是在規范產品、工程、服務質量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進一步完善質量法制,明確新時期質量工作的方向,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的新要求。經過多年實踐,我們深切體會到,加強質量法制應在以下三個方面著力:
完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落實企業責任
產品責任和產品瑕疵擔保責任是產品質量法律規范的兩大支柱。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升產品質量的前提,也是未來質量工作的方向。
完善產品責任規定。產品責任是民事侵權責任。產品責任的核心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它不以是否存在合同為前提,只要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的產品有缺陷而致他人遭受人身、財產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各國對產品責任的調整方式通常是以民法的一般規定為基礎,制定專門的產品責任法。我國的產品責任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條文中。隨著法律實踐的不斷深化,產品責任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并在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定中予以細化。應重新研究“缺陷”的定義,改變當前以標準的符合性為主、以危險的合理性為輔的判定方式,把以危險的合理性作為判定缺陷的基本依據,減少缺陷判定中的矛盾和不一致。應在“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多方主體、多重利益的框架下,重新研究確定生產者、銷售者歸責原則,進一步明確銷售者的過錯責任原則,完善舉證責任倒置規定。應在產品質量法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制度,加重賠償責任,加大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完善瑕疵擔保責任規定。所謂“瑕疵”,是賣方出售的產品不具有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上世紀以來,部分國家和地區先后制定了詳盡的產品質量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如歐盟制定了《歐盟消費品買賣及擔保指令》。我國作為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無論在法理研究還是在實務領域,都大有可為。應總結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發布實施的有關產品“三包”(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通過對歐美國家產品質量承諾等制度的比較研究,完善我國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規定。應使賣方按照法律要求和誠信原則,對其賣出的產品進行明確說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以保護消費者的合理預期,提振消費信心。
完善產品質量監督制度,提高監管效能
提升產品質量,既需要發揮市場作用,鼓勵公平競爭,也需要加強宏觀管理,應對市場失靈。實施適度的行政監管,是提升產品質量的重要手段。
突出消費品監管。目前,適用于產品質量法的產品主要可以分為生產資料類產品和消費類產品。消費品由于與消費者利益息息相關,一直是政府監管的重點。有必要對產品質量法調整的產品進行分類,進一步突出消費品在產品質量法中的地位,把它作為產品質量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圍繞消費品的特性,設計和細化監管制度,把保護消費者作為政府監管的核心任務。
突出安全性能監管。通過監管,讓人民群眾獲得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是政府的重要責任。質量的一般特性則與之不同。不同的人對產品質量的需求千差萬別,很難通過統一的措施、運用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權力,滿足所有人對質量的要求。這就需要通過立法,合理分配行政資源,將政府部門的監管重心從質量的一般特性轉移到安全性能上來,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最根本、最一致的安全需求。
突出監管秩序。應通過打擊假冒偽劣商品,解決劣幣驅逐良幣的問題,營造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環境;通過強化專項整治、區域治理,破除地方保護,保證市場的統一性、開放性;通過轉變政府職能,從過分強調行政許可逐步過渡到主要依靠行政指導和后市場監管,探索風險研判、預警以及信息發布制度,推進分類監管,提高監管工作有效性;通過建立健全質檢法規體系,將質量監管改革和探索制度化、法制化,加快國內產品和進出口產品質量監管的制度融合,同時推動質檢與其他部門工作的聯動,構建中國特色質量工作體系。
完善產品質量多元共治機制,建設質量強國
實行產品質量社會共治,就是改變過去過于依賴政府監管的工作模式,逐步建立各方主體共同關心質量、維護質量、發展質量的新模式,為建設質量強國奠定堅實基礎。這是提升產品質量的有效途徑。
完善企業自治。確保產品質量,是企業起碼的社會責任,也是企業家的道德底線。應進一步完善企業在產品質量信息披露、標識標注等方面的制度規定,促使其主動、真實地向消費者說明產品質量并承擔責任;完善企業管理制度,督促企業強化質量意識,健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扭轉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狀;通過良性制度設計,使守法企業一路綠燈、違法企業處處受阻,督促企業對產品負責、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負責。
完善政府規制。實行產品質量社會共治,政府規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完善產品質量激勵機制。建立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將產品質量與企業誠信評價掛鉤,在企業貸款、稅收優惠等方面予以獎懲。二是完善產品質量約束機制。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法律面前無特權、違法懲戒無例外”。完善工作體制機制,推動質量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形成齊抓共管、無縫銜接的工作格局。
完善社會共治。社會共治是提升產品質量的根本保障。應進一步加大對行業組織的規范力度,強化行業自律,通過“廟”來管“和尚”,促使行業組織既能維護行業健康發展、引導企業依法經營,又能利用自身在技術、信息等方面的優勢,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鼓勵新聞媒體積極開展質量文化的公益宣傳和質量誠信的輿論監督,普及質量知識,溝通各方觀點,引導全社會關注質量、重視質量,形成崇尚質量、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逐步完善舉報、投訴、調解和公益訴訟、小額訴訟等制度,為民事糾紛解決提供便捷途徑,幫助消費者提高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作者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原文刊發于9月18日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