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127號 質檢總局 農業部關于防止哥倫比亞古典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3年8月26日,哥倫比亞農業與鄉村發展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6月1日,瓜希拉省(La Guajira)一豬群發生古典豬瘟,涉及的易感動物有15頭豬,其中6頭豬發病并死亡,發病動物已被銷毀。診斷性質為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驗,感染來源尚不清楚。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哥倫比亞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哥倫比亞進口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哥倫比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哥倫比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哥倫比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對運輸工具上的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哥倫比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質檢總局 農業部 2013年9月18日
2013年第127號
質檢總局 農業部關于防止哥倫比亞古典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3年8月26日,哥倫比亞農業與鄉村發展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6月1日,瓜希拉省(La Guajira)一豬群發生古典豬瘟,涉及的易感動物有15頭豬,其中6頭豬發病并死亡,發病動物已被銷毀。診斷性質為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驗,感染來源尚不清楚。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哥倫比亞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哥倫比亞進口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哥倫比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哥倫比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哥倫比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對運輸工具上的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哥倫比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質檢總局 農業部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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