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剛過,春節將至,節日期間孩子們肯定會收到各種各樣的玩具。不過,身為家長,您是否意識到,手邊的玩具也許就是孩子身邊的“不定時炸彈”呢?
據統計,我國每年有超過20萬14歲以下兒童因意外傷害死亡,致傷致殘的兒童數量更為龐大,其中兒童玩具及用品等導致的意外傷害約占5%左右。
近日,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對天津等地38家廠商生產的41批兒童玩具實施召回,包括常見的玩具手機、手推車、學步車、自行車等。這些玩具可能出現小零件脫落、邊緣銳利、機械強度不足、重金屬超標、電池爆炸等問題。
一些較為知名的品牌,如“優貝”童車、“圣得貝”推車等也在此次名單中。
記者走訪三家廠商,均表示啟動召回程序
根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產品,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玩具召回令發出后,廠家是如何執行的呢?日前記者在江蘇和天津進行了采訪。
蘇州大忠自行車有限公司的“OYAMA”牌自行車,由于“前閘制動力過大”,列入此次召回名單中。
“這其實是一款成人學習車,但是因為車型較小且有輔助輪,說明標注不明確,有一半左右被當作兒童車賣出去了。”這家公司產品部負責人楊杰介紹。目前大忠已經對部分產品召回,并與代理商、經銷商溝通,由他們和消費者進行聯絡。具體方案將通過公司官網以及工商渠道發布。
因為后輪和鞍座有問題,江蘇昆山華夏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一款“森夏”牌童車被召回。公司管理部王經理介紹,目前公司官網上已經發出召回公告,消費者可以將車寄回公司換貨、維修、退貨。“銷售到市場上的只有68輛車,數量不多,發出公告后可能也沒有引起注意,所以還沒有一輛寄回來。”
天津市三合順工貿有限公司,其“機器貓”和“童悅”品牌的兩款童車閘把、鞍座等存在問題。企業負責人解釋,這是因為誤將外單尾貨作為內銷產品發給經銷商。“接到通知后已經從經銷商處把貨物全部收回,換由符合國標要求的產品重新發貨。”這批兒童自行車并未流入市場,已全部召回。
網上問題產品仍在售,買家接觸召回信息有點難
幾家廠商均已啟動了召回程序。那么經銷商呢?
在淘寶網上鍵入涉及此次召回的產品品牌型號,記者發現20多款產品仍在銷售,且在頁面上并未發現召回信息。記者以購買者的身份聯系了多家網店,很多賣家表示,并未聽說召回一事,并表示“產品的質量有保證”。
在北京,記者隨機采訪了多家超市、玩具店和母嬰用品專賣店,多數負責人表示,從沒遇到過廠家召回的情況。
國家質檢總局透露,2013年我國共實施了103次玩具召回,其中主動召回72次,責令召回31次,涉及缺陷玩具產品近6萬件。“目前我國消費者參與玩具產品召回的比例較低。”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由于玩具產品消費者在購買玩具產品時一般不會留下個人信息,經營者對消費者信息掌握不多;加之玩具價格普遍不高,一旦消費者發現有問題時,一般就丟棄了。
記者調查發現,消費者對玩具召回不熟悉,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召回信息的發布渠道不夠暢通:遍詢身邊家中有孩子的同事親友,他們均表示從未在購買玩具的地方見過此類公示。
也就是說,消費者如果不主動搜尋相關部門的信息,很難接觸到具體產品的召回信息。
消費者投訴較少,召回缺乏必要信息支持
“我家寶寶才3歲,玩具已經好幾箱了,有的剛買沒多久就壞了。”當記者問及是否會去投訴時,李先生搖搖頭,“太麻煩了。”
一般來說,發現玩具缺陷有三個途徑:企業自查,質監部門抽樣檢查,以及消費者投訴。“通過兒童玩具缺陷信息系統,可以收集大量產品投訴、傷害、糾紛、危險事故等信息,然后進行分析,從而確認缺陷的存在。”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國消費者對于缺陷玩具的投訴相對較少,使得玩具召回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持。
玩具市場上低質量產品不少,而許多家長對玩具安全也看得很“淡”。
在北京市朝陽區團結湖地區一家綜合市場的玩具商鋪上,記者看到,不少玩具包裝都很簡單,有的還沒有廠名、廠址和商標。購買的家長大多表示,孩子興趣變化快,沒必要買太貴的,“至于安全,大人多留點神吧”。
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曾經在京津冀等地的玩具批發市場做過調查,玩具產品“三無”情況很普遍。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很難追溯到產品的生產企業。
若企業不履行召回義務,懲罰威懾作用有限
與實施召回制度已幾十年之久的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玩具召回從2007年才開展,在支撐條件、保障措施等方面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在立法層級上,國外大多以國家基本法律的形式規定兒童玩具召回制度,如美國的《消費品安全法》、加拿大的《消費品安全法》、澳大利亞的《競爭和消費者法案》、日本的《生活消費品安全法案》等等。而我國《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僅是一個部門規章。
“由于立法層級不同,處罰力度也有很大區別。”國家質檢總局負責人表示,在美國,生產者不履行相關召回義務的,每次違規可處10萬美元,累計違規處罰上限可達到1500萬美元;對蓄意違規行為,甚至可以判處5年以下徒刑。而我國生產者不履行相關召回義務的,構成《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違法行為的,最高可處罰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其他的最高僅可處以3萬元罰款。相對而言,懲罰的威懾作用很有限。
(原文刊發于1月8日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