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出臺了《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和《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勞務報酬標準》,在全面貫徹財政部管理要求的基礎上,以問題為導向,實施嚴管、活管、共管,打出“組合拳”,全面加強評審專家隊伍建設和管理。
《實施辦法》細化了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明確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享有獨立評審、表決、舉報、報酬獲取等8項權利,應當履行客觀評審、簽字、回避、培訓、配合、保密等9項義務,嚴格執行守時守規、廉潔自律、公正評審、維護采購公信力等5項紀律。引導評審專家牢固樹立權責意識,知悉行為邊界,實現權責對等。
同時在嚴格落實評審專家一般回避規定的基礎上,將監管人員和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一并納入回避范圍,強化回避約束,避免相關人員因身份交叉重疊導致的權責不清、角色混亂,影響評審公正,建立了清晰的“管、用、評”關系。
對存在評審不客觀公正、泄露評審秘密、收受賄賂、拒不履行義務、提供虛假材料、損害政府采購公信力等行為的評審專家,列入不良行為名單,3年內不得選聘評審專家,引導評審專家加強自我管理。
而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查實后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以及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處理處罰,將起到有效震懾作用。
此外,《實施辦法》放寬了選聘評審專家的基本條件。由過去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調整為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但同時也強調了技術職稱、從業經歷必須與申請專業一致或高度對應,在壯大評審隊伍的同時提高整體專業水平。
《實施辦法》提出了在隨機抽取原則下的特殊情況處理方案。明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內容和品目通過隨機方式抽取相關專業評審專家。當評審專家資源不能滿足隨機抽取需要時,可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選聘入庫后再隨機抽取使用,或者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采購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采購人可以參照評審專家基本條件自行擇優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確保項目評審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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