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印發(fā)《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把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列入信用“黑名單”。
為加強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懲戒,維護勞動者尤其是廣大農(nóng)民工的合法權益,9月25日,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fā)《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一)用人單位存在克扣、無故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報酬,數(shù)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shù)額標準的。(二)因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同時,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且符合上述情形的,人社部門也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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