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標準化法制的歷史沿革
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同一天,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適應新時代要求,對于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意義。為推動新法施行,本報組織研究機構、高等院校以及來自政府管理部門、行業和企業界的專家學者,通過“《標準化法》大家談”專欄,梳理新法的脈絡,提煉新法的亮點,暢談學習體會,提出施行建議。
柳經緯
我國標準化立法始于上個世紀六十年代。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標準化法制逐漸完善。
1962年,國務院發布我國第一部標準化法律《工農業產品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共6章27條,分別規定了標準化的對象、標準體系、標準的制修訂、審批和發布以及貫徹執行等。《辦法》規定,標準是生產建設的技術依據,正式生產的工業品、工程設計施工、國家收購作為工業原材料和出口等農產品必須制定標準。標準分為國家標準、部標準和企業標準。《辦法》的頒布,奠定了我國標準化法的基礎和基本框架。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國家工作重點轉到現代化建設上來,我國標準化事業進入快速發展時期,標準化立法邁上一個新臺階。1979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共7章40條。《條例》規定,標準化是組織現代化生產的重要手段,推行標準化是國家一項重要技術經濟政策,要充分發揮標準化在實現現代化中的作用。《條例》基本延續1962年《辦法》的標準分類,并規定不同層級標準的效力。《條例》新規定“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和“標準化管理機構和隊伍”。后者明確了各級標準化管理部門的職責,為我國標準化管理體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強化標準約束力,《條例》明確規定,標準一經批準發布,就是技術法規,必須嚴格貫徹執行。為提高標準質量,《條例》首次規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并要求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1988年,根據標準化事業發展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共5章25條。國務院于1990年發布《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以及省市自治區政府依據《標準化法》和《實施條例》制定相應的標準化規章、地方法規,形成較為完備的標準化法律體系。
《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頒行,提升了標準化法在法律體系中的位階,促進了標準化法制完善。在標準體系上,《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4個層級。在標準的屬性上,不再規定標準是“技術法規”,標準的強制效力只限于強制性標準。在標準化管理體制上,《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形成較為健全的標準化管理體制。《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還規定了標準復審制度,對于提高標準的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目標。隨著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化,我國形成于計劃經濟年代的標準化工作體制逐漸顯出其與市場經濟不協調的一面,標準化法制迎來變革的歷史機遇。2015年,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要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改革標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更好發揮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標準化法》修正案,反映了標準化體制改革要求。
新《標準化法》共6章45條,亮點在于:(1)突出了標準在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將“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寫進立法宗旨,并規定“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2)擴大了制定標準的范圍,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都納入標準化的范圍。(3)建立了新的標準體系,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在新標準體系中增加了團體標準,強制性標準原則上限于國家標準。(4)在原有標準化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建立中央和地方層面上的標準化協調機制。(5)對標準的國際化作了專門規定,標準國際化不只是采用國際標準,還要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參與制定國際標準。(6)規定了國家標準公開制度、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
新《標準化法》的實施,為發揮市場在標準化資源配置方面的決定性作用,發揮標準化對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標準與法治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第二屆中國標準化專家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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