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8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科研信用審查記錄制度(試行)》和《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這兩個文件不僅對科研信用審查記錄進行了明確規定,而且對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或實施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也提出了相應的限制,參與科技計劃后,申報內蒙古科研項目的主體(個人、或單位)有嚴重失信行為將取消科研項目申報資格。
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科研誠信建設在工作機制、制度規范、教育引導、監督懲戒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體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環節。《內蒙古自治區科研信用審查記錄制度(試行)》和《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讓科研誠信建設有了法律依據,為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今年7月,全國科技管理系統科研誠信建設等重大政策培訓會在呼和浩特召開,培訓會上,科技部政策法規與監督司負責人就加強科研誠信建設進行了政策解讀。
讓守信者一路綠燈,失信者處處受限。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的相關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等自然人,有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資格等8種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這個暫行辦法還對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參與項目實施的相關單位、服務機構等法人和機構嚴重失信行為進行了規定。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科研信用審查記錄制度(試行)》,在申報國家和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高企、平臺、科技獎勵提名等過程中,申報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申請(主持)人、專利權人或者發明人已被國家、自治區、盟市科技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列入“黑名單”的;被國家、自治區、盟市科技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列為“重點監督對象”的;被自治區、盟市科技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被銀行、協會等行業部門作出重大處罰決定,尚未履行或者執行期未滿的;被國家、自治區、盟市及旗縣法院作出判決,尚未履行或者執行期未滿的;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申報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申請(主持)人、專利權人或者發明人具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將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