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福建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加強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用人單位的懲戒,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近日福建省制訂出臺《福建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化對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用人單位的懲處措施。
《細則》指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按規定應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予以列入: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上文提及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根據《細則》,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將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福建)”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等予以公布。公布信息包括: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主體全稱及相關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決定機關等。同時,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用人單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相關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于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用人單位未改正違法行為,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用人單位在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相關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再次發生相關規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