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將可能面臨被處以藥品貨值金額十倍至三十倍的罰款,不僅要沒收違法所得,還將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10月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全面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力度。
草案擬規定,對于生產、銷售假藥的罰款為藥品貨值金額的兩倍以上、十倍以下,情節嚴重的罰款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生產、銷售劣藥的罰款為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節嚴重的罰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草案對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劣藥的企業或單位、法定代表人作出重罰。情節嚴重的,除罰款外,還將終身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草案新增條款,細化并加重了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處分,對于直接責任人等給予記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等不同程度的處分。
草案擬規定,對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行為,不僅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還將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對藥品的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等相關規范的行為提出處罰,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禁止其十年直至終身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藥監局局長焦紅在作草案審議的說明時表示,草案圍繞實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和推進審批制度改革等進行修改,堅持重典治亂,強化全過程監管,同時改革完善藥品審評審批制度,鼓勵藥品創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