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實施聯合懲戒,近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辦法》規定,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是指會計人員在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過程中,違反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人員。
會計人員因下列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屬于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包括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
同時,《管理辦法》明確,因本辦法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有效期為5年;受到刑事處罰,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有效期為永久。
財政部辦公廳有關負責人表示,為建立健全會計人員誠信體系,需要抓緊研究制定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制度,明確黑名單的認定標準和有關程序,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實施聯合懲戒,使會計人員“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為守信會計人員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社會氛圍;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會計人員監管機制搭建制度基礎;為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提供重要支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