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印發《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有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因養老服務行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騙老年人財物等10種行為,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本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是指民政部門將嚴重違法失信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管理辦法》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懲處的同時,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本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書面抄報相關主管部門: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因養老服務行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騙老年人財物的;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無故拖延,逾期不改的;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存在采取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政府補貼資金等涉及財政資金違法行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其他違反養老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情形。此外,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應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管理辦法》指出,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本轄區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并將有關情況書面抄報相關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時承諾不屬實,或者違反承諾的;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但尚未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其他失信行為。重點關注對象名單有效期為6個月。重點關注期內,民政部門應當對重點關注名單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增加抽查檢查頻次。
《管理辦法》要求,將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前,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無法取得聯系書面告知的,應當公告告知。聯合懲戒對象自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日起滿2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移出: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按照要求履行相應義務、完成整改的。
《管理辦法》規定的懲戒措施包括,對參與評比表彰、等級評定、政府采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予以限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期間,不得被提名擔任其他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已擔任相關職務的,要求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養老服務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養老服務市場;將其嚴重違法失信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此外,《管理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支持行業協會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會員采取警告、通報批評等行業自律措施。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進行監督。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