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存款假結構,替代保本理財,或按保本產品宣傳銷售;向在校大學生過度營銷信用卡,額度管控不審慎;銷售過程中未嚴格區分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使消費者混淆二者的區別……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通知,決定組織銀行業保險業開展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象整治工作。值得關注的是,通知中列出很多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象的具體表現,消費者應提高警惕。
除了產品設計方面,在營銷宣傳、產品銷售、內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
具體來看,營銷宣傳方面,存在不當宣傳和誤導銷售,有意針對低收入人群開展信用卡業務,發展高風險用戶。如為資信狀況不佳或已有多頭授信的客戶發放高額額度;過度營銷分期業務。
產品銷售方面,比如,未對消費者進行適當性測試而銷售產品;代客操作風險評估不當,提高消費者風險評估等級,以達到推銷高風險理財產品目的;銷售的產品風險等級與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將私募產品銷售給非合格投資者,如將信托等私募產品分拆,銷售給非合格投資者。
互聯網保險方面,存在銷售時對保險產品關鍵信息說明不充分、不明確,如宣傳銷售時,為吸引消費者購買,故意使用誤導性詞語組合,混淆和模糊保險責任,導致消費者不能正確理解產品功能和特點,購買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產品。
針對結構性存款業務存在的一些問題,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通知,明確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
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
銀保監會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產品賬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時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結構性存款的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