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健全債券市場風險防范及化解機制,促進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健康發展,近日,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8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我國債券違約事件有所增多,債券違約進入常態化階段。《通知》圍繞構建統一的債券違約制度框架,對債券違約處置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功能作用,發行人、債券持有人及各類中介機構的職責義務和權利進行規范。
關于債券發行人,《通知》明確,強化發行人契約精神,嚴格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具體包括,積極履行清償責任,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參與債券違約處置。
關于債券持有人,《通知》要求,依法保障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通知》要求,充分利用集體行動機制參與債券違約處置,保障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在債券發行文件中明確違約處置機制。同時,提高信用風險識別能力,債券持有人要樹立風險自擔的意識,認真閱讀債券發行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和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審慎進行投資決策,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
關于債券違約處置機制,《通知》提出,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提高處置效率。其中明確,推動信用衍生品市場發展。充分發揮衍生品的信用風險管理功能,鼓勵市場機構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推動信用衍生品流動性提升,促進信用風險合理定價。
關于中介機構,《通知》明確,嚴格履職,強化中介機構問責。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誠實守信、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自律規則及相關協議約定,就債券違約處置涉及的相關事項出具專業意見或提供其他專業服務。提高對存續期債券的信用風險評價和管理能力。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要依據相關監管要求或約定,加強對發行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的監測和分析,密切關注發行人重大訴訟、重大資產重組、資產出售、資產查封、股權變更等可能對發行人償債能力產生影響的情況,做好債券違約的早發現、早識別和早處置。提高信用評級的風險揭示能力。受評經濟主體債券違約后,信用評級機構要及時評估本機構所評其他債項的信用等級,并對受評經濟主體的可持續經營能力、融資及償債能力等情況進行持續跟蹤。信用評級機構要重視違約數據積累,不斷完善以違約率為核心的評級質量檢驗體系,提升評級技術體系預測的準確性,提高信用評級的前瞻性。信用評級機構要依法獨立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強化擔保和增信機構履職責任。支持專業的擔保和債券信用增進機構為發行人提供信用支持。提供擔保和信用增進服務的機構要按照約定,及時落實增信措施,履行代償、流動性支持等擔保或增信責任。提供債券信用擔保或增信的機構要加強自身約束,維護市場秩序,杜絕“擔而不保”等行為。
關于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管協調,加大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力度。加強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通知》提出,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證監會將嚴格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各項要求,明確責任分工,對債券違約相關糾紛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推動壓實各方責任,防范道德風險。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懲戒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企業通報及懲戒機制,對蓄意損害債券投資者利益且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發行人,依法依規限制其市場融資。對惡意逃廢債的發行人及實際控制人和負有主要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部門依法將其逃廢債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通知》的發布是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推動債券市場規則統一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將有利于完善債券市場的基礎性制度,補齊市場發展短板,促進市場長遠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