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機制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暫行規定》,構建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承諾和修復激勵機制,助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從源頭解決執行難問題。
《規定》明確,對人民法院決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有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諾,人民法院可暫緩錄入其名單信息,不對其適用信用懲戒。對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被執行人,有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人民法院可暫停對其適用信用懲戒。對于被執行人主動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或者主動申請信用修復,通過創業創新提高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應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予以支持。
《規定》指出,被執行人有充分證據證明有到期債權已進入執行程序,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并承諾按期履行的,具有主動履行意愿且提供相應擔保的,經營狀況良好且有相關單位為其預期收益提供擔保或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的,確因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暫時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情形的,經被執行人承諾,人民法院可以給予寬限期,暫緩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經傳喚于規定時間到達法院配合執行的,遵守財產報告制度,遵守限制消費令,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處置現有財產,有部分履行行為及明確的履行計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被執行人為其他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提供擔保,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執行,且有證據證明其本身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員為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提供擔保而被列為被執行人,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
《規定》要求,暫緩適用信用懲戒決定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執行或虛假承諾的,應縮短寬限期,及時將其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向社會公布,對其予以信用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