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促進公平有序開展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統一信用評價工作規則,提升信用評價標準化規范化水平,國家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公布《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2020版)》《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以下簡稱《操作規范》),明確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操作規范》指出,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在集中采購市場內,以買賣合同關系為基礎運行,引導或要求醫療機構向誠信企業采購醫藥產品,減少或中止向失信企業采購醫藥產品。應區別于以行政管理關系為基礎的公共信用監管。
根據《操作規范》,“醫藥購銷中,給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等行為被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
據《操作規范》顯示,還將對械企進行失信責任分級處置,失信登記共有“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其中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限制或中止該企業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據醫藥企業信用修復行為和結果及時調整。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限制或中止該企業全部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據醫藥企業信用修復行為和結果及時調整。
此外,《操作規范》還明確,在醫藥企業主動進行信用修復時,應向集中采購機構提交正式的信用修復報告,包括修復措施針對的失信事項、修復措施的具體內容、修復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效果等,由集中采購機構核實并根據裁量基準和修復措施的對應關系,及時確認修復是否有效,并根據相關企業在本省范圍內實際的價格和經營行為合理調整其失信等級,直至清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