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十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強金融機構對破產程序的參與和支持,建立企業破產和退出狀態公示制度,支持重整企業金融信用修復和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等內容。
《意見》指出,建立企業破產和退出狀態公示制度。破產申請受理后,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有關企業破產程序啟動、程序種類、程序切換、程序終止、管理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實現企業破產狀態及時公示。同時,進一步落實破產企業簡易注銷制度。申請簡易注銷的破產企業營業執照遺失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發布營業執照作廢聲明或在報紙刊登遺失公告后,破產企業或管理人可不再補領營業執照。
《意見》還明確,支持重整企業金融信用修復。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或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重整企業或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相應裁定書,申請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相關信息,及時反映企業重整情況。鼓勵金融機構對重整后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參照正常企業依法依規予以審批,進一步做好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
支持企業納稅信用修復。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后,管理人或破產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已被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產企業,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解除懲戒,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和后續發展。
此外,《意見》表示要強化信息共享和溝通。加強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信息共享,加強相關部門、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管理人的信息溝通,推動破產程序中的數據共享、業務協同,提高各相關利益主體信息知曉便利度,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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