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制定印發《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評級費用、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評級機構更好地揭示和把握地方政府債券的風險狀況,規范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管理。
長期以來,地方債評級市場競爭激烈,評級收費標準普遍較低。一位長期從事地方債評級人士表示,評級機構的低價競爭是地方債評級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具體表現,也日漸演變成不利于整個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價格戰”。
對此,《辦法》明確,地方財政部門選擇信用評級機構時,應當合理設定評級費用占全部選擇指標的權重,引導信用評級機構合理設定評級費用標準。信用評級機構不得通過惡意價格競爭、評級級別競爭等方式干擾市場秩序。
針對評級區分度低的問題,《辦法》提出原則性要求,即“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結合一般債券、專項債券的特點,客觀公正出具評級意見”;尤其是在專項債信用評級方面,《辦法》明確要求“在關注本地區經濟、財政、債務等情況的基礎上,應當重點關注項目基本情況、項目收益與融資平衡方案、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等情況,促進評級結果合理反映項目差異”。
針對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問題,《辦法》規定“信用評級機構對開展信用評級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進行必要的核查和驗證,并對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此外,《辦法》明確,在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工作中嚴重違反有關監管和自律規定、弄虛作假的信用評級機構,財政部將通報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等部門,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推動協同監管。同時,信用評級有關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對信用評級機構作出處罰的,財政部將通知地方財政部門,在開展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工作時予以負面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