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和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黑龍江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重要進展和積極成效,但是信用監管不夠健全、信用獎懲標準不夠統一、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保護不夠充分等制約黑龍江省社會信用體系向縱深拓展的矛盾和問題也逐步顯現。日前,《黑龍江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審議,這部地方性法規的出臺將確保相關改革于法有據,同時依法引導全社會切實增強誠信意識、構建信任機制,有力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條例(草案)》強化了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細化了重點領域誠信建設要求,規定了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領域的建設要求,重點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表率和示范引領作用。《條例(草案)》規范了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活動,規定除依法不予開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外,應當通過公示、查詢、約定開放等方式依法開放公共信用信息。
為了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條例(草案)》提出了市場主體失信的處理方式,規定市場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當依法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實施懲戒措施,并將相應失信行為記入公共信用信息,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對失信會員采取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
《條例(草案)》還加強了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突出了信用監督管理機制。規定信用主體享有對其社會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開放、應用情況的知情權;行政機關應當綜合運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并根據信用狀況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