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出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分類標準、監管措施等內容,進一步規范全省市場監管部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
該辦法解釋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概念和內涵。辦法僅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不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省市場監管局組織、指導、督查全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制定分類標準和監管措施,實施信用分類,建設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各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本轄區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
該辦法說明了企業信用風險的分類標準。按照定量分析與定性判定相結合的原則,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全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基本指標體系,建設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基于涉企信息數據資源分析,自動對企業評分。根據不同的得分區間,排除掉定性判定規則例外情形后,將企業按信用風險等級由低到高劃分為A、B、C、D四類。
該辦法規定了差異化監管措施。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職責需要,建立健全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相適應的監管機制,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有機結合,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對信用風險等級較低的企業,采取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頻次、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免于大數據監測等措施;對信用風險等級較高的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頻次,對被抽中企業實行現場檢查,實施通過大數據監測等監管措施。
此外,該辦法鼓勵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結合本地產業結構和監管實際,構建地方特色產業風險分類管理指標體系,探索完善風險處置、跟蹤和反饋機制,服務本地監管創新和政府決策。同時,該辦法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重點領域信用監管文件精神,提出食品、特種設備等重點領域監管機構可以結合本領域特點,參考本辦法構建專項信用風險分類模型或指標體系,針對不同信用風險類別的企業,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推進重點監管領域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