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本市生產領域其他食品進行了本年度第十一批日常抽樣檢驗,共抽取了32家企業生產的34批次產品。
本次抽樣檢驗的依據為:GB/T 20886-2007《食品加工用酵母》、GB/T 20976-2007《軟冰淇淋預拌粉》、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NY/T 1522-2007《椰子產品 椰纖果》等標準和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其他食品的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水分、灰分、蛋白質、脂肪、粗纖維、總糖、粘度、過氧化值、含砂量、細度、綠原酸、總黃酮、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總酸、pH值、酸度、水溶性、凝固時間、溶解時間、無機砷、砷、鉛、汞、鎘、鉻、銅、錫、鋁、二氧化硫殘留量、亞硝酸鹽、黃曲霉毒素B1、黃曲霉毒素M1、苯并(α)芘、三聚氰胺、六六六、DDT、敵敵畏、甲胺磷、樂果、氯菊酯、氯氰菊酯、馬拉硫磷、殺螟硫磷、五氯硝基苯、活細胞率、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霉菌、酵母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螨、安賽蜜、苯甲酸或苯甲酸鈉、山梨酸或山梨酸鉀、糖精鈉、甜蜜素、檸檬黃、莧菜紅、胭脂紅、日落黃、誘惑紅、亮藍、脫氫乙酸、凈含量(單件負偏差)、標簽。
本次抽查34批次樣品,經檢驗不合格6批次,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17.6%,剔除純標簽不合格,實物質量不合格3批次,實物質量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8.8%。不合格項目為菌落總數、大腸菌群、二氧化硫、標簽。不合格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生產日期及不合格項目見下表:
序號
|
產品名稱
|
商標
|
規格型號
|
生產日期或批號
|
標稱生產單位
|
標稱生產單位地址
|
不合格項目
|
標準值
|
實測值
|
1
|
椰纖果<蜜制>
|
上統
|
2.8kg/罐
|
2013-08-26
|
廣州亨弟食品有限公司
|
廣州市白云區太和鎮龍歸園夏村二社七號之一
|
菌落總數(cfu/g)
|
≤100
|
1.5×105
|
2
|
龜苓膏
|
----
|
250g/盒
|
2013-08-25
|
廣州市龜旺食品有限公司
|
廣州市海珠區石崗路8號之10、8號之11自編C102房
|
菌落總數(cfu/g)
|
≤100
|
2.5×104
|
大腸菌群(MPN/100g)
|
≤6
|
40
|
3
|
拉腸專用粉
|
----
|
稱量銷售
|
2013-08-12
|
廣州市海珠區洲建面粉加工場
|
廣州市海珠區廣州大道南1544號自編C3
|
二氧化硫(mg/kg)
|
≤30.0
|
190
|
4
|
紅棗杏仁煲湯料
|
頤潤
|
100g/包
|
2013-08-06
|
廣州市永聯盛貿易有限公司
|
廣州市海珠區荔福路68-70號自編1號樓四樓
|
標簽
|
按Q/YL 0001S-2012第8章規定
|
未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
|
5
|
新枸杞豬骨湯
|
----
|
55克/包
|
2013-06-27
|
廣州市匯合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荔灣分公司
|
廣州市荔灣區中南街海南赤崗西約458號第13棟二層東側(自編D1棟)
|
標簽
|
按照Q/GZHH 0001S-2011第6章要求
|
產品名稱未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
|
6
|
薏米淮山蓮子湯
|
----
|
95克/包
|
2013-08-30
|
余仁生商貿(廣東)有限公司
|
廣州市海珠區工業大道北路67號鳳凰展貿城3號樓201室
|
標簽
|
按照Q/EYSC 0001S-2010第7章
|
產品名稱未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
|
食品安全知識:
1、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
菌落總數測定是用來判定食品被細菌污染的程度,它反映食品在生產過程中是否符合衛生要求,以便對被檢樣品做出適當的衛生學評價。
大腸菌群作為食品污染的常用指示菌之一,在環境中廣泛存在,所以它也是食品一般污染的指標。大腸菌群的來源與腸道致病菌相同,因此食品中大腸菌群含量越多,間接表示腸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越高。
2、二氧化硫
拉腸專用粉檢出二氧化硫殘留可能是在制作過程中使用了漂白劑(如焦亞硫酸鉀、亞硫酸鈉等)。這些漂白劑對食品有漂白和防腐作用,增加賣相和延長貨架期,但使用后均可能造成二氧化硫殘留。如果攝入含二氧化硫殘留過量的食品,可能會影響人體對鈣的吸收,還會破壞B族維生素,引起腹瀉,嚴重時可能會毒害肝、腎臟,引起急性中毒,還是一種致癌物質。
3、標簽
糕點的干燥失重超標即水分含量超標,水分過高影響糕點的風味、容易受細菌污染且保質期短。
消費建議:
1、到正規的大型商場或超市選購信譽好的品牌產品;
2、關注有關職能部門定期公布的監督抽檢信息;
3、產品的包裝完好無損且標識齊全,食品標識上應標明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或配料表、廠名、廠址、聯系方式、產品標準號、貯存條件;加?。ㄙN)生產許可的“QS”標志、生產許可證編號等相關信息;
4、購買商品后,請保留好購物發票、小票、收據等消費憑證,以備發生消費糾紛后進行有效的投訴、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