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季度,共抽查了北京、天津、山西、遼寧、吉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廣東、重慶、陜西等15個省、直轄市28家企業生產的28批次礦用傳感器產品。包括:煤礦用低濃度載體催化式甲烷傳感器、煤礦用電化學式一氧化碳傳感器2個品種。
本次抽查依據AQ6203-2006《煤礦用低濃度載體催化式甲烷傳感器》、AQ6205-2006《煤礦用電化學式一氧化碳傳感器》等標準的要求,對礦用傳感器產品的斷電保護措施(只適用于煤礦用電化學式一氧化碳傳感器)、遙控調校功能、顯示值穩定性和基本誤差、工作電壓范圍、響應時間、報警功能、常態下絕緣電阻、常態下介電強度、低溫工作、高溫工作等10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抽查發現有4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涉及到報警功能、常態下絕緣電阻、常態下介電強度、高溫工作項目。具體抽查結果見附表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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