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批,共抽查了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80家企業生產的80批次電動自行車產品。
本次抽查依據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X)XK16-002《助力車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等標準的要求,對電動自行車產品的最高車速、制動性能(干態、濕態)、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限速裝置、整車質量(重量)、把立管靜負荷、腳蹬間隙(地面距離、足趾間隙)、鞍座水平調節夾緊強度、鞍座垂直調節夾緊強度、絕緣性能、制動斷電裝置、欠壓保護功能、過流保護功能等15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抽查發現有10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涉及到最高車速、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限速裝置、整車質量(重量)、把立管靜負荷、鞍座水平調節夾緊強度、制動斷電裝置、欠壓保護功能、過流保護功能、地面距離項目。具體抽查結果見附表1-6。
附表1-6 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產品及其企業名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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