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批,共抽查了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江蘇、山東、河南等8個省、直轄市29家企業生產的29批次玉米聯合收割機產品。
本次抽查依據GB 10395.1-2009《農林拖拉機和機械 安全技術要求 第1部分:總則》等標準的要求,對玉米聯合收割機產品的安全距離,掛裝式莖桿切碎器,運動部件,制動性能,發動機的起動和停機,后視鏡及喇叭,環境噪聲,耳位噪聲,熱表面,糧箱和糧箱螺旋輸送器,滅火器,操縱機構,操作者工作臺,梯子、扶手,割臺固定機構,電氣設備與蓄電池,排氣口,剪切與擠壓部位,玉米摘穗臺,割臺傳動系分離機構,駕駛室緊急出口,座位,駕駛室內部空間尺寸,照明設備,密封性能,標志等26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抽查發現有1批次產品耳位噪聲、駕駛室內部空間尺寸項目不符合標準的規定。具體抽查結果見附表1-31。
附表1-31 玉米聯合收割機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產品及其企業名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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