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4號
質檢總局關于污染物排放超標進口機電產品的警示通告
2016年以來,各地檢驗檢疫局在檢驗監管工作中發現多起進口機動車、進口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等進口產品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相關排放標準的案例。相關檢驗檢疫局對不合格產品進行了退運處理。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1條“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規定。為防治大氣污染,保障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現發布關于污染物排放超標進口機電產品的警示通告,具體如下:
一、相關產品的進口商應切實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承擔防治大氣污染的責任,確保產品符合《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階段)》(GB18352.3-2005)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2014)等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最終用戶、消費者及公眾可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供涉及進口機電產品大氣污染的線索或者舉報相關情況。
二、對檢出污染物排放超標的進口機電產品,各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予以退運或者銷毀,將相關情況通報當地海關及環保部門,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處罰。
三、各檢驗檢疫機構應配置相關資源,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對相關產品加大檢驗監管力度,杜絕污染物排放超標產品進入我國,維護國門環境安全。
質檢總局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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