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固體廢物非法進口,保護國門安全、環境安全,現就進口木及軟木廢料監管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下列三類商品已列入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公告(2014年第80號)附件3《非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木及軟木廢料,應當按照固體廢物實施進口管理。
(一)木屑棒(HS編碼4401310000);
(二)其他鋸末、木廢料及碎片(HS編碼4401390000);
(三)軟木廢料(HS編碼4501901000)。
根據我國固體廢物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法律法規規定,對進口限制類和非限制類固體廢物應當嚴格落實供貨商和收貨人注冊登記、境外裝運前檢驗、口岸到貨檢驗檢疫及后續監督管理制度。
二、《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令第12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以熱能回收為目的進口固體廢物”。據此規定,上述三類商品或三個編碼進口的生物質顆粒燃料,用于燃燒的木屑棒、棕櫚殼,其他用于燃燒的木及軟木廢料等商品,屬于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三、進口本公告第一項所列商品,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檢時應當向檢驗檢疫部門提供情況說明,聲明用途和加工利用單位(格式文本見附件1)。檢驗檢疫部門按進口廢物原料檢驗檢疫監管規定受理報檢、實施檢驗檢疫監管。對經檢驗檢疫合格放行的,檢驗檢疫部門應將進口廢物原料檢驗檢疫情況通報企業聲明的加工利用單位所在地縣級及以上環保部門(格式文本見附件2)。
附件:1. 進口木及軟木廢料情況說明(格式文本)
2. 進口木及軟木廢料檢驗檢疫監管情況通報函(格式
文本)
質檢總局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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