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質檢總局制定了《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電梯維護保養規則》《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結合實施情況,對《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3-201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考核大綱》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現予批準發布施行。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局鍋發〔2001〕57號)自2017年8月1日廢止。
名 稱 |
編 號 |
批準日期 |
施行日期 |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
TSG 08-2017 |
2017-01-16 |
2017-08-01 |
電梯維護保養規則 |
TSG T5002-2017 |
2017-01-16 |
2017-08-01 |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
TSG N0001-2017 |
2017-01-16 |
2017-06-01 |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號修改單 |
TSG G0001-2012 |
2017-01-16 |
2017-06-01 |
《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號修改單 |
TSG R0005-2011 |
2017-01-16 |
2017-06-01 |
《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號修改單 |
TSG ZF003-2011 |
2017-01-16 |
2017-03-01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考核大綱》第1號修改單 |
國質檢特函
〔2013〕84號
附件2 |
2017-01-16 |
2017-08-01 |
附件:1.《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
第1號修改單
2.《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第2號修改單
3.《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3-2011)第1號修改單
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考核大綱》第1號修改單
質檢總局
2017年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
第1號修改單
一、將1.1修改為:目的
“為了加強鍋爐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二、將1.2修改為: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所定義的固定式(注1-1)承壓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以及以余(廢)熱利用為主要目的的煙道式、煙道與管殼組合式余(廢)熱鍋爐。”
三、將1.3修改為:不適用范圍
“本規程不適用于以下設備:
“(1)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小于30L的蒸汽鍋爐;
“(2)額定蒸汽壓力小于0.1MPa的蒸汽鍋爐;
“(3)額定出水壓力小于0.1MPa或者額定熱功率小于0.1MW的熱水鍋爐;
“(4)額定熱功率小于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5)為滿足設備和工藝流程冷卻需要的換熱裝置。”
四、將1.4.3修改為: C級鍋爐
“(1)蒸汽鍋爐,p≤0.8MPa,且V>50L(V為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下同);
“(2)熱水鍋爐,p<3.8MPa,且t<120℃;
“(3)氣相有機熱載體鍋爐,0.1MW≤Q≤0.7MW;液相有機熱載體鍋爐,0.1MW≤Q≤4.2MW。”
五、將1.4.4修改為: D級鍋爐
“(1)蒸汽鍋爐,p≤0.8MPa,且30L≤V≤50L;
“(2)僅用自來水加壓的熱水鍋爐,且t≤95℃。”
刪除注1-4。
六、將1.5修改為:進口鍋爐
“境外制造在境內使用的鍋爐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如果與本規程要求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本規程1.6的要求進行技術評審和批準。”
七、將1.6條修改為:“有關單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包括引進境外技術、按照境外標準制造、新結構等),與本規程不符時,或者本規程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申報,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八、將 2.3.1表2-1注2-3修改為:“GB 713中所列的其他材料用作鍋爐鋼板時,其適用范圍的選用可以參照GB 150《壓力容器》的相關規定。”
將2.3.2表2-2注2-5 增加一項:“(3)使用條件和技術要求符合GB/T 16507《水管鍋爐》和GB/T 16508《鍋殼鍋爐》的耐硫酸露點腐蝕鋼(09CrCuSb)等材料可以用于鍋爐尾部受熱面。”
九、將3.3.2第一款修改為:“鍋爐本體受壓元件的強度可以按照GB/T 16507.4《水管鍋爐 第4部分: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者GB/T 16508.3《鍋殼鍋爐 第3部分:設計與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當采用試驗方法、可對比的經驗設計方法或者其他設計方法確定鍋爐受壓元件強度時,應當按照本規程1.6的規定執行。”
十、將3.7.2第一款“對于額定工作壓力不大于2.5MPa的臥式內燃鍋爐以及貫流式鍋爐,工作環境煙溫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壓元件連接,在滿足以下條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頭的對接連接但不得采用搭接連接:”修改為:“對于額定工作壓力不大于2.5MPa的臥式內燃鍋爐、貫流式鍋爐和鍋殼式余熱鍋爐,工作環境煙溫大于600℃并且受煙氣直接沖刷的部位,不可以采用T形接頭,其他部位在滿足以下條件下,受壓元件的連接可以采用T形接頭的對接連接,但不得采用搭接連接:”
十一、將4.5.4.6 表4-1最后一行,即檢測部位為鍋筒、集箱上管接頭的角接接頭的A級一列下的檢測方法及比例中的內容修改為:“外徑大于108mm的全焊透結構的角接接頭,100%超聲檢測;其他管接頭的角接接頭按照不少于接頭數的20%進行表面檢測……”
將4.5.4.6(2)修改為:“B級及以上熱水鍋爐無損檢測比例及方法應當符合表4-1中相應級別蒸汽鍋爐要求;C級熱水鍋爐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向對接接頭以及角接接頭可不進行無損檢測,其他主要受壓元件的主焊縫應當進行10%的射線或者超聲檢測;”
十二、將4.5.6.2.2注4-4修改為:“敞口集箱、無成排受熱面管接頭以及內孔焊封底的成排管接頭的集箱、啟動(汽水)分離器、管道、儲水箱、減溫器、分配集箱等部件,其所有焊縫經過100%無損檢測合格,以及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及其他受壓管件經過氬弧焊打底并且100%無損檢測合格,能夠確保焊接質量,在制造單位內可以不單獨進行水壓試驗。零部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當不低于其所對應的鍋爐本體水壓試驗壓力。”
十三、將6.1.4(2)修改為:“額定工作壓力為0.1MPa的蒸汽鍋爐可以采用靜重式安全閥或者水封式安全裝置,熱水鍋爐上裝設有水封式安全裝置時,可以不裝設安全閥;水封式安全裝置的水封管內徑應當根據鍋爐的額定蒸發量(額定熱功率)和額定工作壓力確定,并且不小于25mm,不應當裝設閥門,有防凍措施。”
十四、將6.6.1(1)修改為:“蒸汽鍋爐應當裝設高、低水位報警(高、低水位報警信號應當能夠區分)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保護裝置最遲應當在最低安全水位時動作;”
十五、增加:8.1.15 鍋爐定期自行檢查
“使用單位每月對所使用的鍋爐至少進行1次月度檢查,并且應當記錄檢查情況。月度檢查內容主要為鍋爐承壓部件及其安全附件和儀表、聯鎖保護裝置是否完好,鍋爐使用安全與節能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執行,作業人員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是否對水(介)質定期進行化驗分析等,是否根據水汽品質變化進行排污調整,水封管是否堵塞,以及其他異常情況等。”
十六、將11.4.5.1(1)修改為:“液相傳熱系統以及液相強制循環節流減壓蒸發氣相系統至少應當安裝兩臺電動循環泵及冷凝液供給泵,在其中一臺停止運行時,其余循環泵或者供給泵的總流量應當能夠滿足該系統最大負荷運行的要求;對于熱功率不大于0.3MW的電加熱液相有機熱載體鍋爐,如果其傳熱系統配備有效的溫度聯鎖保護裝置,可以只安裝一臺電動循環泵;”
十七、將12.1修改為:允許使用范圍
“額定出水溫度低于120℃并且額定工作壓力不超過0.7MPa的熱水鍋爐。”
十八、將12.3.2.3修改為:爆破試驗壓力
“熱水鍋爐額定出水壓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時,爆破壓力應當大于4p+0.2MPa;當額定出水壓力大于0.4MPa時,爆破壓力應當大于5.25p。”
十九、將12.3.3第二款修改為:“整體驗證性水壓試驗壓力為2p,并且不小于0.6MPa。”
二十、將12.4.4 表12-1修改為:
表12-1 試驗壓力與保壓時間
|
名 稱 |
水壓試驗壓力(MPa) |
在試驗壓力下保壓時間(min) |
受壓鑄件 |
2p,且不小于0.4 |
2 |
鍋爐整體 |
1.5p,且不小于0.4 |
20 |
|
|
|
|
二十一、將13.1(1)(2)修改為:
“(1)熱水鍋爐受壓元(部)件可以采用鋁、銅合金以及不銹鋼材料,管子可以采用焊接管,材料選用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其他鍋爐用材料應當滿足本規程第2章的規定;
“(2)熱水鍋爐的鍋筒(鍋殼)、爐膽與相連接的封頭、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連接結構;”
將13.1(5)修改為“鍋爐禁止改造。”
刪除13.1(6)。
二十二、將13.2(2)修改為:“熱水鍋爐和額定工作壓力為0.1MPa的蒸汽鍋爐,在鍋爐制造單位保證焊縫質量的前提下,可以不進行無損檢測;”
將13.2(3)修改為:“鍋爐制造單位應當在鍋爐顯著位置標注安全警示;”
二十三、刪除13.3.2、13.3.3。
二十四、將13.3.4修改為:“13.3.2 排污管與排污閥連接
“鍋爐排污管與排污閥可以采用螺紋連接。”
二十五、將13.4(1)(2)修改為:
“(1)鍋爐可以不設獨立的鍋爐房,蒸汽鍋爐安裝位置應當與非操作人員有效隔離;
“(2)鍋爐不需要安裝告知,并且不實施安裝監督檢驗;”
二十六、將13.5修改為:定期檢驗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鍋爐的安全狀況進行自行檢查。”
二十七、將13.6(1)修改為“鍋爐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
將13.6(4)修改為“鍋爐操作人員不需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但應當根據本規程13.4(3)的規定經過培訓”。
附件2
《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修改)
第2號修改單
一、“正文”的修改
1. 表3-4 增加四種介質的罐體主要設計參數
GB12268
編號 |
名稱 |
類別和項
別 / 次
要危險性
(注3-5) |
設計壓力
(MPa)
(注3-6) |
腐蝕裕量
(mm)
(注3-7) |
單位容積
充裝量
(t/m3)
(注3-8) |
液面以
下開口
(注3-9) |
1033 |
二甲醚 |
2.1 |
≥1.06 |
≥1.5 |
≤0.58 |
允許 |
3159 |
1,1,1,2-四氟乙烷
(制冷氣體R134a) |
2.2 |
≥1.21 |
≥1 |
≤1.04 |
允許 |
3220 |
五氟乙烷
(制冷氣體R125) |
2.2 |
≥2.45 |
≥1 |
≤0.87 |
允許 |
3252 |
二氟甲烷
(制冷氣體R32) |
2.1 |
≥3.05 |
≥1 |
≤0.78 |
允許 |
2. 將注3-6修改為:“所列設計壓力的數值,是按照介質50℃時飽和蒸氣壓(表壓)的1.00倍確定的。如果設計壓力的確定存在除介質飽和蒸氣壓以外的影響因素時,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規程3.10.3的規定確定設計壓力,并且還應當符合引用標準的要求。”
3. 將3.11.7(3)修改為:“罐體的裝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護裝置還應當符合引用標準的規定。”
4. 將5.1內容修改為:“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移動式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照銘牌和產品數據表規定的一種介質,逐臺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證》)及電子記錄媒介。辦理使用登記的新移動式壓力容器,其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進口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由實施進口壓力容器監督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評定。”
5. 將5.3(5)修改為:“組織開展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并且作出記錄;”
6. 增加:
“5.17 臨時作為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
“移動式壓力容器臨時作為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內;
“(2)在滿足消防防火間距等規定的區域內使用,并且有專人操作;
“(3)制定專門的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7. 增加:
“5.18 年度檢查
“使用單位每年對所使用的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至少進行1次年度檢查,其年度檢查的專項要求見附件J。當年度進行定期檢驗的,可不再進行年度檢查,年度檢查工作完成后,應當進行使用安全狀況分析,并且對年度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時消除。年度檢查工作可以由壓力容器使用單位進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罐式集裝箱等按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年度檢驗的,不再單獨進行年度檢查。”
8. 在6.4.1(12)后增加:“(13)裝設卸液泵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其定點卸液信息跟蹤及反饋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運行應當正常。”
9. 增加:
“7.5 改造為固定式壓力容器
“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改作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由具有固定式壓力容器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文件;
“(2)由具有固定式壓力容器制造資質的制造單位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改造;
“(3)改造后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應當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改造施工過程應當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5)注銷原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6)禁止使用期限到期后進行改造。”
10. 將8.4第二款修改為:“檢驗機構應當根據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失效模式制定檢驗方案。定期檢驗的方法以宏觀檢驗、壁厚測定、表面無損檢測為主,必要時可以采用超聲檢測、射線檢測、硬度檢測、金相分析、材料分析、強度校核或者耐壓試驗、聲發射檢測、氣密性試驗等。對裝設卸液泵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還應當檢查是否裝設衛星定位系統,并且具備定點卸液信息跟蹤及反饋功能。”
11. 增加:
“8.5.3 高純液氨罐式集裝箱免除罐體內部檢驗條件
“充裝純度不低于99.9999%液氨的奧氏體不銹鋼罐式集裝箱,運行期間無異常情況的,首次全面檢驗以及年度檢驗時可免除罐體的內部檢驗項目。”
12. 將9.3內容修改為:“安全附件的連接應當采用螺紋、焊接或者法蘭的連接形式,連接部位應當具有足夠的強度。”
13. 將9.5(3)修改為:“緊急切斷閥與罐體液相管、氣相管的接口,應當采用螺紋、焊接或者法蘭的連接形式;緊急切斷閥及其安裝基座應當得到保護,以防被外力損壞;”
14. 將9.9(1)修改為:“充裝介質為有機過氧化物或者自反應物質,以及引用標準有規定的,應當設置阻火器;”
二、“附件B”的修改
將B2.3(4)修改為:“充裝易燃、易爆介質的汽車罐車發動機的排氣管位置應當滿足GB 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三、“附件C”的修改
刪除C3.2(6),將(7)(8)(9)依次修改為:
“(6)充裝易燃、易爆介質的罐式集裝箱應當設置可靠的導靜電連接端子;
“(7)保溫或者保冷層的設置,不得妨礙裝卸系統和安全附件的正常工作及維修;
“(8)在罐式集裝箱的適當位置設置文件筒,用以盛裝罐式集裝箱使用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如產品使用說明書、罐體內清潔證書、應急處置預案等。”
四、“附件D”的修改
1. 將D2(3)修改為:“高真空多層絕熱中的絕熱材料應當采用脫脂纖維布或者脫脂纖維紙等材料,并且還應當符合GB/T 31480《深冷容器用高真空多層絕熱材料》的規定;”
2. 在D2(5)后增加:“(6)真空絕熱罐體用材料應當按GB/T 31481《深冷容器用材料與氣體的相容性判定導則》的要求,對所用材料進行相容性的判定。”
五、“附件E”的修改
1. 將E1.3(1)修改為:“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用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試驗等應當按照《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并且符合本附件的相關規定;”
2. 將E2.1.1修改為:“瓶體材料應當符合《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其相應氣瓶產品標準的規定。”
3. 將E3.2修改為:
“E3.2 結構設計
“E3.2.1 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的結構設計
“(1)氣瓶與任何其他零部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結構,必須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周向轉動和軸向竄動;”
在E3.2.1(4)后增加:“(5)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應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橫向、縱向撞擊及傾覆對氣瓶及其附件造成損壞。”
增加:
“E3.2.2 充裝CNG的單瓶水容積小于1000L管束式集裝箱的結構設計
“充裝CNG的單瓶水容積小于1000L的管束式集裝箱(以下簡稱氣瓶集裝箱)的結構設計除滿足E3.2.1的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氣瓶集裝箱中氣瓶的布置方式選用立式;
“(2)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周向轉動和上下竄動;
“(3)氣瓶集裝箱側板和腹板設置防火隔離板,防火隔離板材料采用鋼板,并且在溫度大于或者等于590℃時不變形,能夠保持足夠的剛性,框架側面裝設具有通風百葉窗的面板或者門扇。”
4. 在E3.3(5)后增加:
“(6)氣瓶集裝箱要對氣瓶進行分組控制,每組容積不超過3000L,每組配置獨立的管路系統,并且每組管路系統匯集至主管路系統,主管路系統設置安全泄放裝置、儀表、裝卸附件;
“(7)氣瓶集裝箱操作倉內的主管路系統總閥門和每組管路系統閥門設置氣動控制系統,并且該氣動控制系統具有遠程控制閥門的啟閉功能;
“(8)氣瓶集裝箱的管路與框架及支撐板等的固定要避免應力集中,并且采用螺栓等方式進行連接。”
5. 將E3.4.1修改為:“安全泄放裝置的設置原則、選用原則、氣瓶安全泄放量及泄放面積的計算、動作壓力和排放能力應當符合《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6. 將E3.4.4修改為:
“(1)每只氣瓶進出口應當設置閥門,裝卸口應當設置管路匯總閥門,閥門閥體應當采用鍛鋼制造;
“(2)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的氣瓶閥門和管路匯總閥門除裝卸過程中處于開啟狀態外,其余工況均應當處于關閉狀態,并且該閥門應當安裝在操作人員容易接近的位置;
“(3)氣瓶集裝箱操作倉內的主管路系統總閥門和每組管路系統閥門除裝卸過程中管路系統閥門處于開啟狀態外,其余工況均應當處于關閉狀態。”
六、增加“附件J”
附件J
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年度檢查專項要求
J1 安全管理情況檢查
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否齊全有效;
(2)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設計文件、竣工圖樣、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產品質量證明書、監督檢驗證書以及安裝、改造、維修資料等是否完整;
(3)《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和《使用登記證》是否與實際相符;
(4)壓力容器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5)日常維護保養、運行記錄、定期安全檢查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6)年度檢查、定期檢驗報告是否齊全,檢查、檢驗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是否得到解決;
(7)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是否齊全真實;
(8)裝卸記錄是否齊全;
(9)是否有應急預案和演練記錄;
(10)是否對事故、故障情況進行了記錄。
J2 氣瓶檢查
(1)核實拖車產品銘牌、逐只核實氣瓶制造標志是否符合要求;
(2)逐只檢查氣瓶外部,有無裂紋、腐蝕、油漆剝落、凹陷、變形、鼓包和機械接觸損傷等;
(3)使用木錘或者重約250g的銅錘輕擊瓶壁,逐只對氣瓶進行音響檢查是否有異常情況;
(4)檢查充裝介質的分析報告,腐蝕性介質的殘液分析報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J3 附件檢查
J3.1 氣瓶端塞
檢查有無變形、裂紋或者其他機械接觸損傷。
J3.2 管路和閥門
(1)檢查金屬管路有無變形、裂紋、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機械接觸損傷;
(2)檢查閥門有無銹蝕、變形、泄漏,開閉是否正常;
(3)檢查排污裝置是否完好、通暢;
(4)檢查軟管兩端接頭的連接是否牢固可靠,軟管外觀有無破裂、鼓包、折皺、老化現象;
(5)檢查氣動閥門有無損傷,是否處于常閉狀態。
J3.3 快裝接頭
檢查有無銹蝕、變形、裂紋和其他損壞。
J4 氣瓶固定裝置安全狀況檢查
(1)檢查氣瓶與前后兩端支撐立板的連接是否松動,氣瓶是否發生轉動;
(2)檢查框架有無裂紋、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機械接觸損傷;
(3)檢查框架與拖車底盤連接是否牢固可靠;
(4)檢查捆綁帶有無損傷、腐蝕,緊固連接螺栓有無腐蝕、松動、彎曲變形,螺母、墊片、緩沖墊是否齊全、完好,捆綁帶與緊固螺栓連接處有無損傷、斷裂。
J5 安全附件檢查
J5.1 易熔塞易熔合金
檢查易熔塞易熔合金使用條件是否超過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是否有易熔合金擠出、滲漏的情況。
J5.2 導靜電裝置
(1)檢查瓶體、管路、閥門與導靜電帶接地端的電阻是否超過10Ω;
(2)檢查導靜電帶安裝是否正確。
J5.3 緊急切斷裝置
設置緊急切斷裝置的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應當進行以下檢查:
(1)緊急切斷裝置的設置是否符合標準和設計圖樣的規定;
(2)外觀質量是否良好;
(3)解體檢查閥體、先導桿、彈簧、密封面、凸輪等有無損傷變形、腐蝕生銹、裂紋等缺陷;
(4)性能校驗是否合格;
(5)遠控系統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J6 整車泄漏性試驗
本附件J2至J5的檢查項目完成后,應當對長管拖車所有密封面進行泄漏性檢查。檢查所用介質為氮氣或者充裝氣體,壓力為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的0.8至1.0倍。
J7 年度檢查結論及報告
年度檢查工作完成后,檢查人員根據實際檢查情況出具檢查報告,作出以下結論意見:
(1)符合要求,是指未發現或者只有輕度不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在允許的參數范圍內繼續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是指發現一般缺陷,經過使用單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證安全運行,可以有條件的監控使用,結論中應當注明監控運行需要解決的問題及其完成期限;
(3)不符合要求,是指發現嚴重缺陷,不能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行,不允許繼續使用,應當停止運行或者申請檢驗機構進行進一步檢驗。
年度檢查由使用單位自行實施時,其年度檢查報告應當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安全管理員審批。
附件3
《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ZF003-2011)第1號修改單
一、“正文”的修改
1. 第三條修改為:
“本規程規定了爆破片裝置的材料、設計、制造、檢驗、安裝、使用等過程以及制造許可、型式試驗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相關爆破片裝置的技術標準以及有關單位、機構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規程的規定。
“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要求見附件B。”
2. 第四條修改為: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境內、外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的受理和審批。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采用適當方式在產品上標注 ‘TS’許可標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編號和許可級別。
“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分為A、B兩級,A級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制造的產品應用不做限制,B級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的產品限用于第Ⅰ類、第Ⅱ類固定式壓力容器,氣瓶及氣瓶閥門,GC2、GC3級壓力管道。
“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具體許可程序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條件見附件C。”
3. 第八條修改為:
“爆破片裝置的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許可范圍進行產品制造,并且接受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對爆破片裝置安全質量的抽查檢驗。
“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合理安排抽查檢驗,督促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在持證期間的產品安全質量持續保持一致,抽查檢驗的范圍在4年內應當覆蓋制造許可的產品形式,檢驗的項目和合格指標不低于型式試驗的項目和合格指標。”
二、“附件A”的修改
1. 刪除A5內容,將原A6~A15編號依次改為A5~A14。
2. 將原A7.2條修改為:
“A6.2 最大(最小)爆破壓力
“設計爆破壓力與爆破壓力允差的代數和。”
3. 刪除原A7.4條。
4. 將原A7.5條改為:
“A6.4 爆破壓力允差
“試驗爆破壓力相對于設計爆破壓力的最大允許偏差。”
三、“附件B”的修改
1. 將 B3.2.2.4條修改為:
“B3.2.2.4 試驗數據
“經過爆破試驗,所抽樣品在爆破溫度下實測爆破壓力必須在該批次爆破片爆破壓力允差范圍內。”
2. 將B3.3.1條修改為:
“B3.3.1 標志內容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在每只爆破片裝置銘牌上標注明顯標志,標志內容至少包括本條要求的內容。
“B3.3.1.1 爆破片銘牌
“(1)《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編號、許可級別以及標志;
“(2)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名稱;
“(3)爆破片型號;
“(4)批次編號和產品編號;
“(5)制造標準號;
“(6)規格(或者泄放口公稱直徑);
“(7)設計爆破壓力;
“(8)爆破壓力允差;
“(9)爆破溫度;
“(10)最小泄放面積;
“(11)流阻系數(需要時,注B);
“(12)制造日期;
“(13)泄放方向;
“(14)與其相配的夾持器型號或者代號。
“B3.3.1.2 夾持器銘牌
“(1)《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編號、許可級別以及標志;
“(2)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名稱;
“(3)批次編號和產品編號;
“(4)夾持器的型號或者代號;
“(5)夾持器的材料牌號;
“(6)規格(或者泄放口公稱直徑);
“(7)公稱壓力或者壓力等級;
“(8)泄放方向。
“注B: 流阻系數用以下代號表示:
“—爆破片裝置采用干態空氣或者惰性氣體驗證;
“—爆破片裝置采用液體驗證;
“—爆破片裝置采用干態空氣或者惰性氣體和液體驗證。”
3. 將B3.4條修改為:
“B3.4 出廠資料和文件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在產品交付用戶時,應當隨產品至少提供以下資料和文件:
“(1)產品合格證;
“(2)爆破片裝置裝配簡圖;
“(3)安裝、使用說明書;
“(4)產品質量證明書(按批次向用戶提供,符合B3.5的規定);
“(5)制造單位與用戶合同規定的有關文件。”
4. 將B3.5條改為:
“B3.5 產品質量證明書
“爆破片裝置產品質量證明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名稱;
“(2)批次編號;
“(3)產品型號;
“(4)制造(批次)數量;
“(5)產品規格(夾持器代號或者泄放口公稱直徑);
“(6)材料牌號;
“(7)適用介質、溫度;
“(8)設計爆破壓力;
“(9)爆破壓力允差;
“(10)爆破溫度;
“(11)流阻系數(需要時,注B);
“(12)制造標準;
“(13)合格標記、檢驗人員印章;
“(14)制造單位名稱、《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編號、許可級別、檢驗專用印章或者公章;
“(15)制造日期;
“(16)產品安全質量不低于同型式型式試驗結果的申明。”
5. 將B3.6條修改為:
“B3.6 產品技術檔案
“每批次爆破片裝置出廠后,制造單位應當建立產品技術檔案,并且至少將以下技術資料和文件歸檔:
“(1)設計圖樣、設計說明書以及制造工藝文件;
“(2)材料質量證明文件;
“(3)制造過程質量控制表(卡),檢驗、試驗原始數據,記錄和報告;
“(4)出廠檢驗報告;
“(5)產品質量證明書;
“(6)用戶反饋信息、售后服務或者維修記錄以及事故現場調查與分析記錄和事故處理記錄等。
“產品技術檔案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6年。”
四、“附件C”的修改
1. 將 C1條修改為:
“C1 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項目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項目的種類為‘安全附件’,品種為 ‘爆破片裝置’(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項目見表C-1)。產品許可范圍按照型式、規格、爆破壓力、爆破溫度作為限制條件。
“注C-1:由于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涵蓋了產品設計的內容,因此在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鑒定評審時,應當包含爆破片設計人員考核的要求。”
2. 將C2.5.2條修改為:
“C2.5.2 技術人員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技術人員要求見表C-2。”
3. 將 C2.6.1條修改為:
“C2.6.1 廠房場地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的生產廠房建筑面積,A級不少于3000 m2;B級不少于1000 m2。”
4. 將C2.6.3條修改為:
“C2.6.3 生產設備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的主要生產設備應當滿足產品制造需要。主要生產設備的要求見表C-3。”
5. 將C2.7.1條修改為:
“C2.7.1 檢驗與試驗設備
“檢驗與試驗設備的要求見表C-4。”
6. 在原文C2前增加表C-1:
表C-1 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項目
許可項目 |
許可范圍 |
種類 |
品種 |
級別 |
型式 |
安全
附件 |
爆破片裝置 |
A |
正拱普通型
正拱開縫型
正拱帶槽型
反拱開縫型
反拱帶槽型
反拱脫落型
反拱刀架型
反拱鱷齒型
平板普通型
平板開縫型
平板帶槽型
石墨可更換型
石墨不可更換型 |
產品的型式、規格、爆破壓力、爆破溫度限制范圍見《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爆破片裝置) |
B |
產品限用于第Ⅰ類、第Ⅱ類固定式壓力容器,氣瓶及氣瓶閥門,GC2、GC3級壓力管道。產品的型式、規格、爆破壓力、爆破溫度限制范圍見《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爆破片裝置) |
7. 在原文C2.5.3前增加表C-2:
表C-2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技術人員要求
技術人員 |
許可級別 |
A |
B |
技術人員
比例 |
≥35% |
≥20% |
專業人員
人數 |
機械、材料、模具相關專業不少于8人 |
機械、材料、模具相關專業不少于5人 |
設計人員
人數 |
具有工程師以上(含工程師)職稱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1人擔任爆破片裝置設計工作已持續5年以上,且至少有2名高級工程師 |
具有工程師以上(含工程師)職稱人數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擔任爆破片裝置設計工作已持續2年以上,且至少有1名高級工程師 |
8. 將原表C-1修改為表C-3:
表C-3 主要生產設備要求(臺、套)
生產設備名稱 |
許可級別 |
A |
B |
下料設備(沖床、剪床、電火花和激光切割) |
≥6(其中至少包括1臺激光切割設備) |
≥4 |
液壓機 |
≥8(其中至少1臺≥300噸) |
≥6 |
模具(種類和規格應與申請許可品種相適應) |
≥150 |
≥40 |
機械加工設備 |
≥10(其中至少包括2臺數控
加工設備) |
≥6 |
焊接設備 |
≥3 |
≥2 |
熱處理設備(包括至少1臺真空熱處理設備) |
≥3 |
≥2 |
9. 將原表C-2修改為表C-4:
表C-4 檢驗與試驗設備要求(臺、套)
檢驗與試驗設備名稱 |
許可級別 |
A |
B |
爆破片試驗裝置(帶有試驗數據自動記錄功能) |
≥3 |
≥2 |
疲勞試驗裝置(帶有試驗數據自動記錄功能的液體、氣體介質試驗裝置) |
液體、氣體介質試驗裝置各≥1 |
密封性試驗裝置 |
滿足爆破片裝置檢漏要求的試驗裝置及氦質譜
檢漏設備 |
試驗壓力源及高、低溫試驗裝置 |
具有與產品相適應的壓力源及高、低溫試驗條件的裝置 |
計量、檢測器具 |
壓力表(傳感器)、溫度計(傳感器)、幾何形狀的測量器具的數量、量程、精度滿足產品的測試要求,并且在檢定有效期內 |
五、“附件D”的修改
1. D2條修改為:
“D2 型式試驗抽樣規則
“型式試驗樣品應當由型式試驗機構在制造現場確認爆破片裝置制造過程,并且按照要求抽取樣品以及進行封樣處理。
“型式試驗抽樣原則如下:
“(1)抽樣人員應當熟悉所抽樣品的結構與制造工藝,并且持有相應型式試驗人員資格證書;
“(2)型式試驗樣品應當是經過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檢驗,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產品標準、設計文件要求的成品;
“(3)抽取型式試驗樣品應當考慮到產品規格、壓力、材質、溫度參數的代表性以及申請許可范圍的極限參數產品等因素;
“(4)每種型式爆破片裝置隨機抽取不少于3種規格樣品;
“(5)同一規格的樣品應當在同批次產品中抽取;
“(6)所抽取每種規格樣品的基數不得少于需要進行型式試驗所需爆破片裝置數量的3倍;
“(7)當型式試驗結論為不合格需要復驗時,應當在同批次產品中加倍抽取復驗樣品;
“(8)當可以確定因為試驗操作和設備原因致使試驗失誤時,允許在同批次產品中再抽取樣品重新進行試驗;
“(9)非重復充裝氣瓶的爆破片裝置還需增加焊接狀態的樣品。”
2. 將 D4.2條修改為:
“D4.2 試驗樣品檢驗與試驗
“檢驗與試驗的主要項目如下:
“(1)外觀質量與幾何尺寸檢驗;
“(2)試驗樣品標志;
“(3)密封性試驗(需要時);
“(4)爆破試驗;
“(5)泄放量試驗;
“(6)流阻系數測試(需要時);
“(7)疲勞試驗(需要時)。
“注D: 需要時是指安全技術規范及其標準有明確規定或用戶有要求的。”
3. 將 D5.4條修改為:
“D5.4 爆破試驗
“在專用爆破試驗裝置上,每一規格分別進行3只爆破片裝置的爆破試驗,記錄爆破壓力,試驗爆破壓力不得超過該爆破片裝置的最大和最小爆破壓力。”
4. 將D6.3條修改為:
“D6.3 驗證試驗與復驗
“當同一試驗項目有一只試驗樣品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要求時,允許進行該項目的復驗,復驗的試驗樣品數量為2倍原試驗樣品數量,并且復驗只能進行一次。當該項目的復驗的試驗樣品均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要求時,則判定該項目的試驗結論為‘復驗符合’,否則該項目的試驗結論為‘不符合’。
“當型式試驗不合格時,應當分析不合格原因,排除工藝性、材料缺陷可能性等,并寫入最終報告。
“型式試驗結論為‘不符合’的,爆破片制造單位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進行型式試驗。”
5. 將D6.4條修改為:
“D6.4 驗證試驗
“在《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換證時,應當對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許可項目中每種型式的爆破片裝置進行型式試驗,作為持證期間制造的產品驗證試驗。
“抽取的試驗樣品規格、數量、方法等由型式試驗機構確定。”
6. 取消附件D-1中的“二、爆破片裝置主要參數”中的“制造范圍”和“標定爆破壓力”兩項。
取消“五、爆破片裝置爆破試驗報告”中的“標定爆破壓力”一項。
六、附件D-2修改為:
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
(爆破片裝置)
證書編號:TSX XXXXXXXXXXXXXX
制造單位名稱 |
: |
制造單位地址 |
: |
產品型式 |
: |
產品型號 |
: |
型式試驗報告編號 |
: |
經型式試驗,確認符合《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本證書適用于以下爆破片裝置的產品范圍:
(注:型式試驗報告所適用的產品范圍應當按照產品爆破壓力、爆破溫度、公稱直徑,由爆破片裝置型式試驗機構填寫。本注不印制)
本證書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印制型式試驗機構名稱) (型式試驗機構章)
年 月 日
七、刪除附件E。
附件4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考核大綱》
第1號修改單
一、正文修改
1. 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考核大綱適用于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安全管理負責人)的考核工作。”
2. 將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管理負責人是指使用單位最高管理層中主管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
3. 刪除第四條。
4. 將第五條修改為第四條,其(三)修改為:“(三)具有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并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經歷;”
5.原第六條至第十條依次改為第五條至第九條。
二、附件A修改
將A2.5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使用單位法律責任。”